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这个很合理啊,致人受伤,狗主和和相关责任人要负担起相关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合情合理。
就像那些外出不拴狗绳的狗主一样,如果狗伤人或者吓到人了,并造成受伤或其它健康方面的问题,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倡导文明遛狗,减少不必要的意外!大家都好。
被狗绊倒摔伤,狗狗有没有责任不一定,但是作为它的主人有连带责任。狗狗有没有牵狗绳是一个重要因素。
1.不管是宠物还是人,把他人摔伤都是有责任的。可能有人会说:他不是有意的,但是摔伤是已定的事实,所以该负相应的责任。
2.但是狗狗有没有牵狗绳,这是重要因素,如果没牵狗绳,那狗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药费是一定要赔偿的。
3.如果狗狗牵了狗绳,主人也是文明遛狗,由于一些他人或人为原因造成的,那狗主人该负多少的责任就另当别论了。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大家到留言区补充讨论!如果觉得内容不错记得关注哦!
家属六年后才知道,并且索赔一万八,首先,这个被火化的病人与你们这些家属的关系有多亲近,六年了,才找到,一般人生病或是其他事,去医院也一般会在省内吧,你们六年都在找还是突然想起了这个病人。我个人觉得是他们打着这个旗号,故意来敲诈勒索的吧。
肖先生大概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有一天会被打。
因为好奇,因为无聊,看了一对情侣吵架,结果自己惹祸上身,这事儿看似不合理,不过倒也不稀奇。
以前听别人讲一个笑话。说大街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围观的人很多,密密麻麻,水泄不通。一壮汉跑来,转了三圈,就是进不去,看不着。只听里边的人议论:“可能是死了。”壮汉更急,情急之下,大喊一声:“让开,我是死者的父亲!”众人让开一条缝隙,壮汉挤入,傻了,原来压死的是一条小狗! 这个故事有些夸张,但也说明一些人看热闹心理之强烈。
国人爱看热闹,也爱凑热闹,尤其是爱看他人受苦受难的热闹,可谓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古有刑场专职看客,人头攒动,专守侯人犯一人之头落地;今有马路专职目击者,摩肩接踵,爱品味车轮下哀号之声。
田间地头、市井小巷、茶余饭后、或三三两两,或三五成群随处可见国人“热闹”的身影。“热闹”些什么呢?“热闹”自己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往往带有非正式议论批评的意思,此“热闹”现实性强,是热点,但要有机会;另一类“热闹”不涉及具体人和事,谈古论今,泛议男女,是闲了没事说着好玩。国人如此爱“热闹“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心态呢?
有人说,中国人看戏看多了,从小看到大,习惯于把自己当作看客,以至于哪里都是戏台、舞台。有人在打牌,站在旁边看的人,里三层外三层,比打牌的人多多了;有人争吵、打架了,中国人看;有人跳楼了,中国人看;有人跳水了,中国人看……哪怕打架、跳楼、跳水的这些人和围观者素不相识,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中国人仍然看得津津有味。确实,去剧院看戏,得买票,在大街上看热闹,免费的,实惠多了。
除此之外,爱凑热闹,同中国人的审美观也有点关系。中国历史悠久,中国人很有点历史感和故事感,喜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开头和结尾,反正,中国人特别在意结果,他们喜欢身临现场,直观看到一件事情的最终结局,否则,他们就会四处打听,刨根究底,直到了解结果为止。
“看热闹”给他们提供了一次边缘的精神生活契机。中国人一边围观,一边作出价值判断,部分丰富了精神生活的需求——这和中国人喜欢看电视剧是一个道理,电视剧情节雷同,符合世俗和传统的价值观,无需费神费力去思考,图得就是一个热闹和轻松。中国的电视剧水平相对比较低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制片、编剧和导演为了谋求收视率,一直在迎合观众不爱动脑子、只图热闹的习惯。
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看戏不嫌台高,从古至今,看热闹,看打架吵架的,被误伤的,或是给自己带来灾祸的,肖先生不是第一个,自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不要围观打架,因为法律覆盖不了你的实际损失
围观情侣吵架,结果自己被打出了10级伤残,获赔23万元。
小时候看周立波的小说《暴风骤雨》,学会了一个东北的方言叫——卖呆。东北人把围观叫“卖呆”,想想这个说法还是蛮有道理的,浪费自己的时间,去看别人打架斗殴。只能说自己“呆”。
卖呆最“呆”的地方是,围观打架会很危险。一个人连自己女朋友都舍得打,他会在乎你吗?所以,看到人家打架骂人什么的,不要见猎心喜,在旁边围观什么的,能够走就快走。
“平行伤害”(collateral damage)是不可避免的,老祖宗早就说了,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为什么不能立在墙下面?因为墙上可能会掉下瓦片砖头什么的把你砸到,有危险的地方,就不要去,去了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当然,打人者也没得到什么好处,赔了23万的巨款,这属于活该。
虽然至少20年前,中国的小朋友就学着港剧、美剧的那样“我找律师告你!”,坦率地说,这句话在中国没什么震慑力!
因为中国法律中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严格执行“直接损失”标准,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哪怕引进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被严格限制的。因为被打一顿而发大财的事情,在中国不会发生。
报道没有讲清楚,23万元的具体赔偿的范围,但一般来说,就是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医疗费、看护费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反正不会很高)。
坦率地说,如果一个人被打之后,被赔偿了23万元,那说明,他的真实损失应该超过23万元。
反过来说,既然司法赔偿不能够覆盖你的真实损失,那么就尽量要“止损”,看到打人那种危险的地方,尽量不要围观。看别人撕逼、打架带来的乐趣,未必能弥补你可能遭受的真实损失。
或许是从下就不断听大人的训斥:
“不夹时故——(意思就是“不识时务”),亮你的好走势哩,你还挤在哪里看热闹,不嫌丢人吗?”
也就打小开始害怕到人多的地方去显眼,一直到现在也就蜗居在家,哪里也不肯去……
于是,看热闹就没有我的份儿。
今天看到这个问题,也就有些不解,怎么看别人打架自己反而被打成了十级残疾?奇怪了!
看热闹是许多人的一种欲望,我不能说这是不是一个陋习。许多人以自己看了许多热闹为自己的炫耀资本,在众人的好奇追问下更是得意洋洋,显得自己“见多识广,博闻强记”。
听一个伙计说的,有一个同村的和他一起在山西干活。有一天,老板和他的哥哥不知怎么回事说别了,两个人吵了起来,同村的那个人本来正在干活就瞅空跑去看起了热闹!他一去,又有几个人跟着到了那里。本来如果没人围观,老板弟兄两个也就吵两句就好了,可是有了外人围观,两个人谁也不服谁,也就要动手了!同村的那个人居然上前去拦架了,结果也不知是故意还是无意,老板一拳头重重的砸在了他的脸上,他当时就倒在了地上……
后来老板给他看了脸上的伤,就让他回来了……
看热闹,特别是在如今的社会,许多人都是很积极的。也想起了阿Q被问斩刑是那些围观者,这样的心态还是有很长的历史渊源的!不知还有几个人记得一本小说叫做《年轮》,梁晓声的早期作品,其中有一段关于面对看热闹的围观者有一段精彩的片段,记录在此,一同分享一下……
韩德宝说:“诸位公民,没什么热闹可看了,大家也散了吧。见有人打架,估摸着自己能劝好,就劝劝;估摸着自己不能劝好,也别围观。谁也不是大闲人,多耽误自己功夫?没人围观,吵架的人往往也会情绪,也就不至于为些小小不然的冲撞互相吵起来没完没了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