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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1925年发生的大事非常多。主要的大事件有:
一、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
二、1月26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决定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三、3月12日,伟大的革命家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他在逝世前夕”发出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号召。国共两党组织各界民众进行哀悼活动,广泛传播孙中山的遗嘱和革命精神。
四、6月23日,在广州英国海军陆战队向游行的中国人开枪、开炮,打死59名中国人,重伤者百余人,造成沙基惨案
反奉战争,又称国奉战争,1925年10月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失败的吴佩孚在武汉就任十四省讨贼联军总司令,发动反奉战争,图谋东山再起。
孙传芳响应起兵驱逐苏皖等地奉系势力,11月在南京宣布成立浙、闽、苏、皖、赣五省联军,自任联军总司令兼江苏总司令。11月22日,奉系将领郭松龄在冯玉祥的支持下,在直隶滦州倒戈,将所部改称东北国民军,迅速回师占领山海关、锦州、新民等地,直逼沈阳。
1925年 1月15日 广东革命政府出兵征伐陈炯明
1925年 10月14日 广东革命政府东征军攻下惠州
1925年 10月15日 浙奉大战爆发
1925年 10月26日 尼加拉瓜反美游击战争爆发
五卅运动指1925年5月30日爆发的反帝爱国运动。1925年5月间,上海,青岛的日本纱厂先后发生工人罢工斗争,遭到日本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的镇压。
上海内外棉第七厂日本资本家在5月15日枪杀工人顾正红,伤工人10余人。29日青岛工人被反动派政府屠杀8人。5月30日,上海2000余名学生分头在公共租界各马路进行宣传,100多名学生被巡捕逮捕,关押在南京路巡捕房内,引起学生和市民的愤慨,聚集在巡捕房外要求释放学生,英国巡捕向民众开枪,打死打伤多人,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五卅运动。
此事引起多数城市举行示威游行和罢工罢市罢课,形成全国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高潮。
在中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盘锦市检察院认定警察开枪符合规定的理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第十款,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我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警察开枪,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警察遇到法定紧急情况,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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